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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本使用条款(以下称“本条款”)就株式会社MIX(株式会社ミックス,以下称“本公司”)所提供的在线服务(以下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及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

用户应在确认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后,方可使用本服务。


第1条(适用)

  1. 本条款就本服务的使用,适用于本公司与已完成使用注册的用户之间。
  2. 本公司在本服务上或本公司网站所刊载的个别规则、注意事项等,均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第2条(用语定义)

本条款所使用的下列用语,分别具有下列所定的含义。

  • “本服务”:本公司所提供的、可在线取得集换式卡牌原创卡包的服务(不论何种理由,服务的名称或内容发生变更时,包含变更后的服务)
  • “用户”:同意本条款并已完成使用注册的个人
  • “对象商品”:可通过本服务取得的集换式卡牌
  • “金币”:指在本服务内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以及本公司所指定的其他用途的有偿或无偿服务内使用单位;其并非日元或其他法定货币本身,亦不表示1枚金币具有1日元或其他一定金额的金钱价值。
  • “外部服务”:由本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所提供的支付等相关服务
  • “外部机构”:外部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 “外部使用条款”:规定用户与外部机构之间权利关系的条款
  • “年龄确认”:为确认用户的年龄区分而由本公司规定的手续
  •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包含取得该等权利,或就该等权利申请登记等的权利)
  • “本公司网站”:本公司所运营的本服务相关网站(不论何种理由,域名或内容发生变更时,包含变更后的网站)
  • “账号信息”:本服务相关的用户ID及密码
  • “同一关系人”:指同一人,以及居住于同一住所或居所的人、实质上共用生计或使用环境的人、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同居人、事实婚姻关系人及其他与此类似关系的人,或本公司根据姓名、住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支付方式、收货地址、IP地址、设备信息、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信息,合理判断实质上相互关联的人。

第3条(本服务的性质)

  1. 本服务是将本公司所指定的多项商品,在内容未事先确定的状态下予以销售的商品销售服务。
  2. 用户必然因购买的结果而取得其中某项商品,不会发生金钱的得失。
  3. 本服务并非以彩票、抽签、赌博或其他类似行为为目的。

第4条(关于显示信息)

  1. 本公司在本服务上所显示的商品构成、内容比例及其他信息,均为表示装入内容构成的参考信息。
  2. 该等信息并不保证可取得特定商品,或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
  3. 本公司不保证显示内容与实际结果一致。

第5条(使用注册)

  1. 希望使用本服务者(以下称“注册申请人”)应在同意本条款后,提供本公司所指定的信息(以下称“注册信息”),并申请使用注册。
  2. 注册仅可由本人进行,不得由代理人进行。此外,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正确且最新的信息。
  3. 在下列情形,本公司可拒绝或撤销注册。
    • 本公司判断有违反本条款之虞时
    • 注册信息有虚假、误记或漏填时
    • 过去曾受注册撤销处分时
    • 本公司判断其为反社会势力等(指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自不再为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准成员之日起未满5年者、暴力团关系企业、股东会闹事者、以社会运动等为名义的骚扰者、特殊智能暴力集团,以及其他使用暴力、威力或欺诈手法追求经济利益的集团或个人。以下同)、或通过提供资金及其他方式协助或参与反社会势力等的维持、运营或经营,而与反社会势力等有任何交流或参与时
    • 本公司合理判断注册申请人或用户为自己或同一关系人创建、持有或使用多个账号时
    • 有前款情形的嫌疑,而未在相当期间内提交本公司所要求的身份证明文件、现住所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时
    • 其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为不适当时
  4. 本公司根据前项及本公司的其他标准,判断是否同意注册申请人的注册;本公司同意注册时,将通知注册申请人。经该通知,注册申请人作为用户的注册即为完成,并依本条款在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成立本服务使用相关的合同(以下称“使用合同”)。
  5. 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用户应立即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将该变更事项通知本公司,并提交本公司所要求的资料。
  6. 用户为购买金币,应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设定出生年月日。
  7. 未满18岁者,不论有无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均不得购买金币。
  8. 用户在设定出生年月日时,应申报真实且正确的信息。本公司根据所设定的出生年月日确认用户已满18岁时,可在本服务上将该用户视为成年人处理。
  9. 本公司认为为年龄确认所必要时,可要求提交官方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经查明有出生年月日的虚假申报、使用他人信息或其他不当行为时,本公司可采取停止金币的购买或使用、停止账号使用、撤销注册,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6条(账号信息的管理)

  1. 用户应自负责任管理及保管账号信息,不得使第三方使用、出借、转让、变更名义或买卖等。
  2. 因账号信息管理不周、使用上的过失、第三方使用等所产生损害的责任,由用户承担。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该等损害不承担责任。
  3. 用户在查明账号信息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第7条(服务的使用)

  1. 用户在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可依本条款并依本公司规定的方法使用本服务。
  2. 用户以消耗金币的方式取得对象商品。取得该对象商品所需的金币数及其他事项,由本公司在本服务中另行规定。
  3. 用户应自负责任确认支付金额、汇款账户及其他填写内容。
  4. 使用合同终止时,用户所持有的未使用金币、未配送商品及用户在本服务中所持有的其他物品,在使用合同终止时消灭。除有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者外,本公司就因此对用户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8条(金币的处理)

  1. 金币通过在本服务的购买、活动及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方法授予用户。金币的购买单位、支付方式及其他事项,由本公司在本服务中另行规定。
  2. 关于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者,依第8条之2的规定办理。
  3. 用户可在本服务的“我的页面”确认金币的未使用余额。
  4. 除法律法规上必要的情形外,本公司就用户所购买的金币,不论何种理由,一概不予退还。
  5. 用户设定出生年月日并经确认已满18岁后购买金币时,本公司将该购买视为基于成年本人的意思而作出。用户不得以“子女擅自购买”“家人或其他第三方擅自购买”“年龄登记错误”或其他类似理由,请求撤销、退款或退还。
  6. 金币的有效期限,按每次向用户发行,自该发行日起180日。
  7. 用户仅可在该用户的账号(限取得金币的账号)中使用所取得的金币,不得将金币转让或转移至其他账号。
  8. 用户与外部机构之间就金币的购买发生纠纷时,应由用户与该外部机构之间处理解决该纠纷。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外,本公司就该纠纷不承担责任。
  9. 金币是以便利服务使用为目的的内部授予单位,并非以与金钱或金钱价值进行交换・退还为目的,并按不属于日本《资金结算法》上的预付式支付手段处理。
  10. 金币是仅可用于本服务内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以及本公司所指定的其他用途的服务内使用单位;金币本身并不具有与日元或其他法定货币同一的价值。
  11. 购买金币时,即使就一定金额的金钱授予一定数量的金币,该购买时的换算比率亦不表示金币本身的金钱价值,并不保证1枚金币具有1日元或其他一定金额的金钱价值。
  12. 本公司就用户所取得的商品,以代替配送方式所授予的金币数,以及与商品相关所显示的其他金币数,是本公司作为本服务内使用上的标准所设定的,并不保证与该商品的市场价格、销售价格、收购价格、进货价格、鉴定价格或其他一般金钱价值一致。
  13. 与商品相关所设定的金币数,可能与市场价格或其他外部交易价格不同。

第8条之2(以银行汇款支付的特别规定)

  1. 本条就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作出规定;本条的规定与前条或本条款其他规定不同时,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2. 用户可以汇款至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方式,在本服务中完成支付。汇款手续费及其他银行汇款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3. 以银行汇款方式的入款,在本公司完成到账确认的时点生效;因金融机构的处理状况或其他事由,到账反映可能需要时间。
  4. 用户汇款金额与本公司指定金额不符时(包含多付),本公司就该差额不承担退款义务,并可依本公司的裁量,作为本服务内可使用的金币予以授予。
  5. 在前项情形,本公司例外判断进行退款处理时,退款需要确认・事务手续及其他合理期间;退款所需的汇款手续费、退汇手续费及其他实际费用,由用户承担。
  6. 汇款人名义与本服务注册名义不一致时、填写信息有缺漏时、有不当使用或其嫌疑时,以及本公司合理判断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可保留或拒绝入款反映、金币授予及退款。
  7.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银行汇款相关而对用户所产生的损害,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关于商品・显示的处理)

  1. 销售商品、装入内容、剩余数量等的显示,是基于本公司以合理方法管理・计算的信息。
  2. 显示内容并不保证始终具有完全的正确性或即时反映。
  3. 所显示的内容与实际销售结果发生差异时,以本公司所管理的数据为准。
  4. 本公司在本服务上作出“总返还率”“返还率”“金币返还率”或其他类似显示时,除另有表示外,该显示表示以销售开始时点各商品的本公司所定金币兑换额,或本公司所定其他服务内评价额为基础所计算的理论数值。
  5. 前项的返还率,并非以各商品的市场价格、一般销售价格、收购价格、进货价格、鉴定价格或其他外部金钱价值为基础所计算。
  6. 前各项所定的返还率及其他显示,并不表示或保证用户可取得具有相当于或高于其使用本服务所支出金额的市场价值的商品、可取得一定金额以上的金钱价值,或可获得利益。
  7. 就商品所设定的金币兑换额或其他服务内评价额,与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外部交易价格之间,可能产生差异。

第10条(演出表现)

  1. 本服务内的图片、视频、演出等均为视觉表现,并不保证商品的销售结果。
  2. 用户依操作确定时点所决定的结果取得商品。
  3. 在本服务中取得对象商品时所显示的特定演出,并不保证对象商品的销售结果;用户在进行取得对象商品的操作时,即取得所销售的对象商品。
  4. 用户通过本服务所取得的对象商品,在该用户设备上所显示的对象商品内容,与本公司所管理的该用户所取得对象商品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公司所管理的内容优先,并视为该用户已取得依本公司所管理内容的对象商品。
  5. 因本公司所管理的本服务相关一切信息的缺陷,明显致使用户取得违反本公司意思的金额、数量或内容的对象商品时,本公司可撤销该对象商品的取得。在此情形,本公司可停止该对象商品的配送,或要求用户返还该对象商品。

第11条(商品的配送)

  1. 就通过本服务所取得的对象商品,希望配送时,用户应依本公司规定的方法提出配送申请。
  2. 配送的申请及实施,可能使用本公司所定的金币。金币的必要与否及所需数量,由本公司依对象商品、保管状况、配送方式等规定。
  3. 即使配送对象商品为单一商品,因包装、保管、配送效率等事由,经判断不符合本公司标准时,可能无法仅就该单一商品进行配送。在此情形,本公司可要求将多项商品合并作为配送对象。
  4. 为进行配送安排,预定配送的单一或多项商品,其金额合计须达到本公司所定的下限金额以上。金额合计未达下限金额时,本公司可不受理配送申请,或保留该申请。
  5. 配送申请须完成收货信息的登记及本公司所指定的其他手续。
  6. 用户在取得对象商品后,未在本公司所定期日前提出配送申请时,该商品即成为非配送对象,并依本公司所定标准兑换为金币。
  7. 依前项所兑换的金币,适用本条款第8条所定的有效期限(自发行日起180日)及不得退款・兑现的条件。
  8. 前2项的金币兑换,是考虑用户便利性的措施,在符合本公司所定条件时实施。该金币兑换额是本公司作为本服务内使用上的标准所设定的,并不表示或保证与该商品的市场价格、销售价格、收购价格、进货价格、鉴定价格或其他一般金钱价值一致。
  9. 用户在金币兑换后,不得请求配送该商品。
  10. 配送申请后,本公司将依次开始发货手续。
  11. 前项的配送手续,可能因其他用户的配送需求集中或本公司业务上的其他事由而延迟。在此情形,本公司就该延迟不承担事前通知用户的义务;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因该延迟对用户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12. 用户所取得对象商品的收货地址,以住址登记功能中可选择的国家或地区的地址为限。此外,对象商品配送所需的商品合计金币数及为配送所消耗的金币数,将依用户所选择收货地址的国家或地区及本公司所定的其他条件而有所不同,其具体条件及所需金币数,将在本服务上显示。
  13. 就用户所取得的对象商品,以外部机构通知该对象商品已配送至提出配送申请时所指定的收货地址,视为该对象商品的交付已完成。
  14. 因用户在配送申请时所登记或指定的收货信息错误、缺漏、搬迁、长期不在、拒收,或其他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致对象商品未送达或退回本公司时,本公司仅在用户提出申请且该商品的收货地址位于日本国内时,可依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重新寄送。在此情形,重新寄送所需的运费、货到付款手续费及其他实际费用,由用户承担。在该情形,用户应自本公司发货日起14日内,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就未送达或退回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间内提出申请时,用户即丧失请求重新寄送该对象商品的权利及其他关于受领的请求权。此外,在该情形,本公司亦不进行该对象商品相关金币的返还、退款等。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本公司寄送地址错误,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所致未送达者,不在此限。
  15. 本公司基于合理根据合理判断用户违反本条款时,本公司可中断或中止对象商品的配送,并可要求用户返还已配送的对象商品。除本公司的判断有重大过失者外,本公司就因该措施致用户所受损害不承担责任。
  16. 就对象商品寄往日本国外的配送所发生的关税、进口税、增值税、营业税、通关手续费及其他公课与费用,除在商品页面、配送申请画面或结算画面另行明示者外,由用户承担。
  17. 用户应自行负责确认,对象商品的受领或进口不违反收货地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通关及其他相关法令。
  18. 用户自海关、配送业者、报关业者及其他相关机构收到有关对象商品进出口或通关的联络、查询或要求时,应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不迟延地办理必要手续。该手续包括公课及其他费用的缴纳、必要文件或信息的提交、进口许可及其他许可认可的取得、确认对象商品不属于进口禁止品或进口限制品,以及其他通关所必要的应对。
  19. 因用户未办理前项所定手续,或对象商品属于进口禁止品或进口限制品,致对象商品的通关延迟或遭拒绝,或对象商品遭留置、没收、退回或废弃时,本公司就因此对用户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形,对象商品的退回、保管、重新配送、废弃及其他应对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20. 因海关及其他相关当局的检查或通关手续,可能对对象商品进行开箱、检查、重新包装及其他处理。因该处理直接引起对象商品或其包装发生破损、污损、变形、遗失及其他损害时,本公司就该损害不承担责任。
  21. 关于依本条所作的处理,本公司不承担退款、现金结算、提供替代商品及其他任何责任。

第11条之2(仅限配送商品的特别规定)

  1. 关于本公司在商品页面上明示为“仅限配送”的奖品(以下称“仅限配送商品”),会员应自抽选结果确定日起30日内,完成配送所需的地址登记及配送申请(以下称“配送手续”)。
  2. 会员未在前项期间内完成配送手续时,本公司免除该仅限配送商品的配送义务,会员就该商品的受领权失效。
  3. 即使会员就该商品的受领权失效,本公司亦不承担授予金币、替代商品、退款及其他任何补偿的义务。

第12条(对象商品相关纠纷)

  1. 就用户希望取得的对象商品,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明显无法配送时,本公司应向该用户授予相当于放弃取得该对象商品的权利时本公司所授予的金币金额。经该授予,本公司即免除赔偿因无法向用户配送该对象商品所产生损害的义务。本公司不承担取得与该对象商品同一的商品并配送给用户的义务。
  2. 交付给用户的对象商品有污损、破损、数量不符、种类不符或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瑕疵)时,本公司仅在能确认该不符合于对象商品交付时已存在者为限,进行更换或返还金币等处理。
  3. 就前项的确认,用户应以未经剪辑或中断的视频,记录自收到配送物后至开封前的包装状态(包含外箱・内箱的整体、四面及背面)的状况,以及自开封至取出对象商品的一连串过程,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交该视频。未提交视频时,或无法确认包装状态的整体样貌时,本公司视为无法确认有无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免除赔偿用户所产生损害的义务。
  4. 前项的视频应符合下列要件。
    • 拍摄应在可辨识配送物外观(包含配送标签・封口处)的距离及亮度下进行。
    • 箱体整体(包含上下面・四面・背面)须连续入镜。
    • 自开封作业开始至取出对象商品,须以一部视频记录,且中途不得停止・剪辑・快进。
    • 主张有破损或污损的部位时,应近距离拍摄该部位,并记录至可辨识其状态的程度。
  5. 用户应自对象商品收到日起3日内(含收到日)提交前项的视频及本公司合理判断必要的资料。在提交期限经过后提交时,本公司视为无法确认有无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免除赔偿用户所产生损害的义务。
  6. 即使已提交视频,本公司仍应依该视频及其他客观资料综合判断,决定退货・更换・返还金币等处理的必要性及内容。提交视频并不表示本公司承诺作出任何处理。
  7. 不论前各项的规定,就已交付对象商品所存在的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本公司就该不符合承担责任。

第13条(关于鉴定・状态的免责)

  1. 关于本服务所提供的对象商品,即使显示或提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包含但不限于PSA、BGS、CGC等)的鉴定结果,本公司亦不保证该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未来的有效性。
  2. 鉴定结果是基于鉴定机构的判断标准及鉴定时点的状态,其评价可能因重新鉴定、年久变化、保管状态等而变动。
  3. 即使因鉴定结果的差异或变动致用户发生损害,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14条(禁止行为)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作出下列各款的任一行为。

  1. 将用户所持有的金币及对象商品转让、出借、设定担保或作出其他处分的行为
  2. 不当取得、使用或兑换金币及对象商品的行为
  3. 为自己或同一关系人,或使自己或同一关系人创建、持有或使用多个账号的行为
  4. 与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共同取得或试图取得金币及对象商品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向该第三方披露对象商品取得状况的行为)
  5. 指定第三方为对象商品收货人的行为
  6. 解除或规避本服务所设定的访问控制功能,或作出其他不当访问的行为
  7. 篡改或删除本服务提供所使用系统中所记录信息的行为
  8. 侵害本公司、其他用户、外部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或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包含直接或间接引起侵害的行为)
  9. 与犯罪相关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行为
  10. 洗钱、信用卡的不当使用(包含但不限于使用非用户本人名义的信用卡)
  11. 以取得对象商品以外的目的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2.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 传送含有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计算机程序的信息的行为
  14. 合理认定有妨碍本服务运营之虞的行为
  15. 其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第15条(注册撤销等)

  1. 用户有下列各款事由的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可不经事前通知或催告,就该用户暂时停止本服务全部或一部的使用、没收金币及对象商品的全部或一部、停止对象商品的配送、请求返还对象商品,或撤销其作为用户的注册。
    • 本公司合理判断违反本条款任一条项,或有违反之虞时(包含但不限于检测到信用卡不当使用的可能性时)
    • 查明注册信息有虚假时
    • 以有致本公司、其他用户、外部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发生损害之虞的目的或方法,使用或试图使用本服务时
    • 因违反外部使用条款或其他理由,致用户无法接受外部服务的提供或联动时
    • 不论何种手段,妨碍本服务的运营时
    • 停止支付或无支付能力,或经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民事重整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时
    • 经申请查封、诉前查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或拍卖时
    • 受税费滞纳处分时
    • 死亡时
    • 未成年人等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等的同意时
    • 本公司基于合理根据合理判断其为反社会势力等,或通过提供资金及其他方式协助或参与反社会势力等的维持、运营或经营,而与反社会势力等有任何交流或参与时
    • 本公司合理判断用户为自己或同一关系人创建、持有或使用多个账号时
    • 与前款相关,未在相当期间内提交本公司所要求的身份证明文件、现住所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时
    • 其他经本公司基于合理根据合理判断不适合作为用户时
  2. 用户可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本公司,解除其作为用户的注册。
  3. 除本公司的判断有重大过失者外,本公司就依本条所作行为致用户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亦不因此进行退款・补偿。

第16条(服务的停止・中断)

  1. 有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可不经事前通知用户,停止或中断本服务全部或一部的使用。
    • 定期或紧急进行本服务相关计算机系统的检查或维护作业时
    • 计算机、通信线路等因事故而停止时
    • 因火灾、停电、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致无法运营本服务时
    • 外部服务发生故障、服务提供的中断或停止、与本服务联动的停止、规格变更等时
    • 其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有停止或中断必要时
  2. 除本公司的判断有重大过失者外,本公司就依本条所作措施致用户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17条(服务的变更・终止)

  1. 本公司可任意变更本服务的内容。
  2. 本公司可依其判断终止本服务的提供。在此情形,本公司应事前通知用户。
  3. 本服务终止时未使用金币及未配送商品的处理,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4. 除本公司的判断有重大过失者外,本公司就依本条所作措施致用户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18条(设备的负担等)

  1. 为接受本服务的提供所必要的计算机、智能手机、软件及其他机器、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环境等的准备及维持,由用户自费并自负责任进行。
  2. 即使本公司因运营上的需要而在一定期间保存用户的信息,本公司亦不承担保存该信息的义务,并可随时删除该等信息。
  3. 用户在开始使用本服务时,或在使用本服务期间,以自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其他方法将软件等安装至用户的计算机、智能手机等时,应充分注意避免发生用户所持有信息的灭失或改变,或机器的故障、损伤等。

第19条(知识产权)

  1. 本公司网站及本服务相关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归属于本公司或授权本公司的人。除本条款明示者外,依本条款所作本服务的使用许可,并不意味本公司或授权本公司的人就本公司网站或本服务的知识产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
  2. 用户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得作出有侵害本公司或授权本公司的人的知识产权之虞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反汇编、反编译、逆向工程)。

第20条(本公司对用户社交媒体发帖的使用)

用户授权本公司,就用户在社交网络服务(包含但不限于X)上所发布的本服务相关文章、图片及其他内容,可为本服务的运营(包含本服务相关的广告宣传)以任何形态使用(包含对第三方的再许可)。


第21条(与外部服务的联动)

  1. 本服务可能与外部服务联动,但本公司不保证该联动。即使因与外部服务联动的障碍等致用户发生损害,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外,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2. 本服务与外部服务联动时,用户应自费并自负责任遵守外部使用条款。即使因其违反致用户与运营该外部服务的外部机构之间发生纠纷等,本公司就该纠纷等亦不承担责任。

第22条(保证的否认)

  1. 本服务以现状提供,本公司就本服务,包含特定目的的适合性、完整性、持续性、商品性等,概不作出任何保证。
  2. 本服务以娱乐为目的提供,不保证对象商品的市场价值、期望值等。
  3. 本公司不保证本服务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有用性、完整性及合法性。
  4. 使用本服务是否违反适用于用户的法律法规等,应由用户自负责任及费用进行调查。本公司不保证本服务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等。
  5. 关于本服务或本公司网站相关而在用户与外部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之间所产生的交易、联络、纠纷等,应由用户自负责任处理及解决。本公司就该等事项不承担责任。

第23条(免责)

  1.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用户信息的删除或灭失、用户注册的撤销、因使用本服务所致数据(包含但不限于对象商品取得相关数据)的灭失或机器的故障或损伤,以及与本服务相关而用户所受的其他损害,不承担责任。
  2. 即使提供自本公司网站至其他网站的链接,或自其他网站至本公司网站的链接,本公司就本公司网站以外的网站及自该处所取得的信息,亦不承担责任。
  3. 本公司因非其合理支配所及的状况(包含但不限于火灾、停电、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侵入、地震、洪水、战争、疫病、通商停止、罢工、暴动、物资及运输设施无法确保、政府当局或地方自治团体的介入、指示或要求,或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废)而无法履行使用合同上的义务时,在该状态持续的期间内,对用户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4条(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1. 本公司就本服务的内容、销售结果、对象商品的价值、市场价格等,概不作出任何保证。
  2.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与本服务相关而用户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3. 即使本公司对用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外,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以直接且通常的损害为限,不包含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害等;并以自损害事由发生时点回溯过去1个月期间内,自用户实际收取的金币购买金额总额为上限。
  4. 但本条的规定,在依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而受限制的情形,在该范围内适用。

第25条(用户的赔偿责任)

  1. 用户因违反本条款,或与使用本服务相关致本公司发生损害(包含但不限于信用卡拒付相关的损害)时,应向本公司赔偿包含信用卡不当使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损害。
  2. 与用户使用本服务相关,本公司因权利侵害或其他理由而受其他用户、外部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请求时,用户应向本公司赔偿本公司依该请求向该第三方支付的金额。

第26条(个人信息等的处理)

  1. 本公司对用户个人信息(指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项所定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依本公司隐私政策的规定办理。
  2. 本公司除本公司隐私政策所定目的外,亦为下列目的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 为配送用户在本公司服务内所获得的商品
    • 除前款所列者外,为提供本服务

第27条(有效期间)

使用合同自用户依第5条完成注册之日生效,并至该用户的注册被撤销或解除之日,或本服务提供终止之日,以较早之日为止,在本公司与用户之间有效存续。


第28条(条款的变更)

  1. 本公司因法律法规变更、本服务内容变更或其他情形而认为必要时,可依据日本《民法》第548条之4及其他法律法规变更本条款。
  2. 本公司变更本条款时,应以刊载于本服务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法,公告变更后本条款的内容及其生效日。
  3. 变更后的本条款,自前项规定的生效日起,对包含变更前即已使用本服务的用户在内的全体用户适用。
  4. 对于法律法规上需要取得用户个别同意的变更,本公司应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取得该同意。

第29条(联络・通知)

  1. 关于本服务的咨询及自用户对本公司的其他联络或通知,以及本条款变更的通知及自本公司对用户的其他联络或通知,均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作出。
  2. 本公司对用户的通知,以服务内显示、发送至所注册的电子邮箱,或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方法作出。

第30条(合同地位的转让等)

  1. 未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就使用合同上的地位或依本条款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对第三方作出转让、转移、设定担保或其他处分。
  2. 本公司将本服务相关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论业务转让、公司分立或其他形态),可随该转让,将使用合同上的地位、依本条款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以及用户的注册信息及其他客户信息,转让给该转让的受让人;用户在本项就该转让预先表示同意。

第31条(完全合意)

本条款构成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就本条款所含事项的完全合意,并优先于就本条款所含事项所作的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方法的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事前合意、表示及理解。


第32条(可分割性)

即使本条款的任一条项或其一部,经依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等认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其余规定,以及经认定一部无效或不能执行的规定的其余部分,仍继续完全有效。本公司及用户应致力于在必要范围内修正该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项或部分,使其合法并具执行力,并确保该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项或部分的旨趣,以及在法律上及经济上同等的效果。


第33条(存续规定)

第7条第3项、第6条第2项、第8条第3项至第13项、第11条第11项及第16项至第21项、第12条、第15条第3项、第16条第2项、第17条第4项、第18条至第27条,以及第30条至第36条的规定,在使用合同终止后仍有效存续。


第34条(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

本条款的适用法律为日本法;就因本条款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纠纷,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第35条(协商解决)

本公司及用户就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或就本条款的解释发生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协商,尽速谋求解决。


第36条(语言)

本条款以日文为正本。即使就本条款作成英文或其他语言的翻译以供参考,仍仅日文正本具有合同的效力,翻译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日文版使用条款https://orista.jp/ja/oripa/terms


【经营者信息】

  • 公司名称:株式会社MIX(株式会社ミックス)
  • 所在地:日本东京都涩谷区涩谷2-19-15 宫益坂大楼609
  • 联系方式:support@orista.jp
  • 旧货商许可:东京都公安委员会 第303332615427号

最后修订日: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