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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

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係就株式會社MIX(株式会社ミックス,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線上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條件,以及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予以規定。

使用者應於確認本條款之全部內容並同意後,方得使用本服務。


第1條(適用)

  1. 本條款就本服務之使用,適用於本公司與已完成使用註冊之使用者之間。
  2. 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或本公司網站所刊載之個別規則、注意事項等,均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第2條(用語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之下列用語,分別具有下列所定之意義。

  • 「本服務」:本公司所提供、可於線上取得集換式卡片原創卡包之服務(不問任何理由,服務之名稱或內容經變更時,包含變更後之服務)
  • 「使用者」:同意本條款並已完成使用註冊之個人
  • 「對象商品」:得透過本服務取得之集換式卡片
  • 「金幣」:指於本服務內可用於商品或服務之使用,以及本公司所指定之其他用途之有償或無償服務內使用單位;其並非日圓或其他法定貨幣本身,亦不表示1枚金幣具有1日圓或其他一定金額之金錢價值。
  • 「外部服務」:由本公司以外之第三方所提供之付款等相關服務
  • 「外部業者」:外部服務之服務提供者
  • 「外部使用條款」:規定使用者與外部業者間權利關係之條款
  • 「年齡確認」:為確認使用者之年齡區分而由本公司所定之手續
  •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含取得該等權利,或就該等權利申請登記等之權利)
  • 「本公司網站」:本公司所營運之本服務相關網站(不問任何理由,網域或內容經變更時,包含變更後之網站)
  • 「帳號資訊」:本服務相關之使用者ID及密碼
  • 「同一關係人」:指同一人,以及居住於同一住所或居所之人、實質上共用生計或使用環境之人、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同居人、事實上婚姻關係人及其他與此類似關係之人,或本公司依姓名、住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付款方式、收件地址、IP位址、裝置資訊、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資訊,合理判斷實質上相互關聯之人。

第3條(本服務之性質)

  1. 本服務係將本公司所指定之多項商品,於內容未事先確定之狀態下予以販售之商品販售服務。
  2. 使用者必然因購買之結果而取得其中某項商品,不會發生金錢之得失。
  3. 本服務並非以彩券、抽籤、賭博或其他類似行為為目的。

第4條(關於顯示資訊)

  1. 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所顯示之商品構成、內容比例及其他資訊,均為表示裝入內容構成之參考資訊。
  2. 該等資訊並不保證得取得特定商品,或必然產生一定之結果。
  3. 本公司不保證顯示內容與實際結果一致。

第5條(使用註冊)

  1.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以下稱「註冊申請人」)應於同意本條款後,提供本公司所指定之資訊(以下稱「註冊資訊」),並申請使用註冊。
  2. 註冊僅得由本人為之,不得由代理人為之。此外,註冊申請人於申請註冊時,應向本公司提供真實、正確且最新之資訊。
  3. 於下列情形,本公司得拒絕或撤銷註冊。
    • 本公司判斷有違反本條款之虞時
    • 註冊資訊有虛偽、誤記或漏載時
    • 過去曾受註冊撤銷處分時
    • 本公司判斷其為反社會勢力等(指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自不再為暴力團成員或暴力團準成員之日起未滿5年者、暴力團關係企業、股東會鬧事者、以社會運動等為名義之騷擾者、特殊智能暴力集團,以及其他使用暴力、威力或詐欺手法追求經濟利益之集團或個人。以下同)、或透過提供資金及其他方式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營運或經營,而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交流或參與時
    • 本公司合理判斷註冊申請人或使用者為自己或同一關係人建立、持有或使用多個帳號時
    • 有前款情形之嫌疑,而未於相當期間內提出本公司所要求之身分證明文件、現住所證明文件或其他資料時
    • 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為不適當時
  4. 本公司依前項及其他本公司之基準,判斷是否同意註冊申請人之註冊;本公司同意註冊時,將通知註冊申請人。經該通知,註冊申請人作為使用者之註冊即為完成,並依本條款於使用者與本公司間成立本服務使用相關之契約(以下稱「使用契約」)。
  5. 註冊資訊有變更時,使用者應立即以本公司所定方法將該變更事項通知本公司,並提出本公司所要求之資料。
  6. 使用者為購買金幣,應以本公司所定方法設定出生年月日。
  7. 未滿18歲者,不問有無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均不得購買金幣。
  8. 使用者於設定出生年月日時,應申報真實且正確之資訊。本公司依所設定之出生年月日確認使用者已滿18歲時,得於本服務上將該使用者視為成年人處理。
  9. 本公司認為為年齡確認所必要時,得要求提出官方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資料。經查明有出生年月日之虛偽申報、使用他人資訊或其他不當行為時,本公司得採取停止金幣之購買或使用、停止帳號使用、撤銷註冊,以及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措施。

第6條(帳號資訊之管理)

  1. 使用者應自負責任管理及保管帳號資訊,不得使第三方使用、出借、讓與、變更名義或買賣等。
  2. 因帳號資訊管理不周、使用上之過失、第三方使用等所生損害之責任,由使用者負擔。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該等損害不負責任。
  3. 使用者於查明帳號資訊遭竊或遭第三方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第7條(服務之使用)

  1. 使用者於使用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得依本條款並依本公司所定方法使用本服務。
  2. 使用者以消耗金幣之方式取得對象商品。取得該對象商品所需之金幣數及其他事項,由本公司於本服務中另行訂定。
  3. 使用者應自負責任確認付款金額、匯款帳戶及其他填寫內容。
  4. 使用契約終止時,使用者所持有之未使用金幣、未配送商品及其他使用者於本服務中所持有之物,於使用契約終止時消滅。除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外,本公司就因此對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第8條(金幣之處理)

  1. 金幣係透過於本服務之購買、活動及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方法授予使用者。金幣之購買單位、付款方式及其他事項,由本公司於本服務中另行訂定。
  2. 關於以銀行匯款方式付款者,依第8條之2之規定辦理。
  3. 使用者得於本服務之「我的頁面」確認金幣之未使用餘額。
  4. 除法令上必要之情形外,本公司就使用者所購買之金幣,不問任何理由,一概不予退還。
  5. 使用者設定出生年月日並經確認已滿18歲後購買金幣時,本公司將該購買視為基於成年本人之意思而為。使用者不得以「子女擅自購買」「家人或其他第三方擅自購買」「年齡登錄錯誤」或其他類似理由,請求撤銷、退款或退還。
  6. 金幣之有效期限,按每次向使用者發行,自該發行日起算180日。
  7. 使用者僅得於該使用者之帳號(限取得金幣之帳號)中使用所取得之金幣,不得將金幣讓與或移轉至其他帳號。
  8. 使用者與外部業者間就金幣之購買發生糾紛時,應由使用者與該外部業者間處理解決該糾紛。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就該糾紛不負責任。
  9. 金幣係以便利服務利用為目的之內部授予單位,並非以與金錢或金錢價值進行交換・退還為目的,並按不屬於日本資金結算法上之預付式支付手段處理。
  10. 金幣係僅得用於本服務內商品或服務之使用,以及本公司所指定之其他用途之服務內使用單位;金幣本身並不具有與日圓或其他法定貨幣同一之價值。
  11. 購買金幣時,縱使就一定金額之金錢授予一定數量之金幣,該購買時之換算比率亦不表示金幣本身之金錢價值,並不保證1枚金幣具有1日圓或其他一定金額之金錢價值。
  12. 本公司就使用者所取得之商品,以代替配送方式所授予之金幣數,以及其他與商品相關所顯示之金幣數,係本公司作為本服務內使用上之基準所設定者,並不保證與該商品之市場價格、販售價格、收購價格、進貨價格、鑑定價格或其他一般金錢價值一致。
  13. 與商品相關所設定之金幣數,可能與市場價格或其他外部交易價格不同。

第8條之2(以銀行匯款付款之特別規定)

  1. 本條係就以銀行匯款方式付款予以規定;本條之規定與前條或本條款其他規定不同時,優先適用本條之規定。
  2. 使用者得以匯款至本公司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之方式,於本服務中完成付款。匯款手續費及其他銀行匯款所需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3. 以銀行匯款方式之入金,於本公司完成入帳確認之時點生效;因金融機構之處理狀況或其他事由,反映可能需要時間。
  4. 使用者匯款金額與本公司指定金額不符時(包含溢繳),本公司就該差額不負退款義務,並得依本公司之裁量,作為本服務內可使用之金幣予以授予。
  5. 於前項情形,本公司例外判斷進行退款處理時,退款需要確認・行政手續及其他合理期間;退款所需之匯款手續費、退匯手續費及其他實際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6. 匯款人名義與本服務註冊名義不一致時、填寫資訊有缺漏時、有不當使用或其嫌疑時,以及本公司合理判斷有必要之其他情形,本公司得保留或拒絕入金反映、金幣授予及退款。
  7.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銀行匯款相關而對使用者所生之損害,概不負任何責任。

第9條(關於商品・顯示之處理)

  1. 販售商品、裝入內容、剩餘數量等之顯示,係基於本公司以合理方法管理・計算之資訊。
  2. 顯示內容並不保證恆常具有完全之正確性或即時反映。
  3. 所顯示之內容與實際販售結果發生差異時,以本公司所管理之資料為準。
  4. 本公司於本服務上為「總回饋率」「回饋率」「金幣回饋率」或其他類似顯示時,除另有表示外,該顯示係表示以販售開始時點各商品之本公司所定金幣兌換額,或本公司所定其他服務內評價額為基礎所計算之理論數值。
  5. 前項之回饋率,並非以各商品之市場價格、一般販售價格、收購價格、進貨價格、鑑定價格或其他外部金錢價值為基礎所計算。
  6. 前各項所定之回饋率及其他顯示,並不表示或保證使用者得取得具有相當於或高於其使用本服務所支出金額之市場價值之商品、得取得一定金額以上之金錢價值,或得獲得利益。
  7. 就商品所設定之金幣兌換額或其他服務內評價額,與該商品之市場價格或其他外部交易價格之間,可能產生差異。

第10條(演出表現)

  1. 本服務內之圖片、影片、演出等均為視覺表現,並不保證商品之販售結果。
  2. 使用者依操作確定時點所決定之結果取得商品。
  3. 於本服務中取得對象商品時所顯示之特定演出,並不保證對象商品之販售結果;使用者於進行取得對象商品之操作時,即取得所販售之對象商品。
  4. 使用者透過本服務所取得之對象商品,於該使用者裝置上所顯示之對象商品內容,與本公司所管理之該使用者所取得對象商品內容不一致時,以本公司所管理之內容優先,並視為該使用者已取得依本公司所管理內容之對象商品。
  5. 因本公司所管理之本服務相關一切資訊之瑕疵,明顯致使用者取得違反本公司意思之金額、數量或內容之對象商品時,本公司得撤銷該對象商品之取得。於此情形,本公司得停止該對象商品之配送,或要求使用者返還該對象商品。

第11條(商品之配送)

  1. 就透過本服務所取得之對象商品,希望配送時,使用者應依本公司所定方法提出配送申請。
  2. 配送之申請及實施,可能使用本公司所定之金幣。金幣之必要與否及所需數量,由本公司依對象商品、保管狀況、配送方式等訂定。
  3. 縱使配送對象商品為單一商品,因包裝、保管、配送效率等事由,經判斷不符合本公司基準時,可能無法僅就該單一商品進行配送。於此情形,本公司得要求將多項商品合併作為配送對象。
  4. 為進行配送安排,預定配送之單一或多項商品,其金額合計須達本公司所定之下限金額以上。金額合計未達下限金額時,本公司得不受理配送申請,或保留該申請。
  5. 配送申請須完成收件資訊之登錄及本公司所指定之其他手續。
  6. 使用者於取得對象商品後,未於本公司所定期日前提出配送申請時,該商品即成為非配送對象,並依本公司所定基準兌換為金幣。
  7. 依前項所兌換之金幣,適用本條款第8條所定之有效期限(自發行日起180日)及不得退款・換現之條件。
  8. 前2項之金幣兌換,係考量使用者便利性之措施,於符合本公司所定條件時實施。該金幣兌換額係本公司作為本服務內使用上之基準所設定者,並不表示或保證與該商品之市場價格、販售價格、收購價格、進貨價格、鑑定價格或其他一般金錢價值一致。
  9. 使用者於金幣兌換後,不得請求配送該商品。
  10. 配送申請後,本公司將依序開始出貨手續。
  11. 前項之配送手續,可能因其他使用者之配送需求集中或本公司業務上之其他事由而延遲。於此情形,本公司就該延遲不負事前通知使用者之義務;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因該延遲對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12. 使用者所取得對象商品之收件地址,以住址登錄功能中可選擇之國家或地區之地址為限。又對象商品配送所需之商品合計金幣數及為配送所消耗之金幣數,將依使用者所選擇收件地址之國家或地區及本公司所定之其他條件而有所不同,其具體條件及所需金幣數,將於本服務上顯示。
  13. 就使用者所取得之對象商品,以外部業者通知該對象商品已配送至提出配送申請時所指定之收件地址,視為該對象商品之交付已完成。
  14. 因使用者於配送申請時所登錄或指定之收件資訊錯誤、缺漏、搬遷、長期不在、拒收,或其他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對象商品未送達或退回本公司時,本公司僅於使用者提出申請且該商品之收件地址位於日本國內時,得依本公司所定方法重新寄送。於此情形,重新寄送所需之運費、貨到付款手續費及其他實際費用,由使用者負擔。於該情形,使用者應自本公司出貨日起14日內,以本公司所定方法就未送達或退回提出申請;未於該期間內提出申請時,使用者即喪失請求重新寄送該對象商品之權利及其他關於受領之請求權。此外,於該情形,本公司亦不進行該對象商品相關金幣之返還、退款等。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寄送地址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未送達者,不在此限。
  15. 本公司基於合理根據合理判斷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時,本公司得中斷或中止對象商品之配送,並得要求使用者返還已配送之對象商品。除本公司之判斷有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就因該措施致使用者所受損害不負責任。
  16. 就對象商品寄往日本國外之配送所發生之關稅、進口稅、加值稅、營業稅、通關手續費及其他公課與費用,除於商品頁面、配送申請畫面或結帳畫面另行明示者外,由使用者負擔。
  17.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確認,對象商品之受領或進口不違反收件地址所在國家或地區之進出口、通關及其他相關法令。
  18. 使用者自海關、配送業者、報關業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收受有關對象商品進出口或通關之聯絡、查詢或要求時,應自行負責並自行負擔費用,不遲延地辦理必要手續。該手續包括公課及其他費用之繳納、必要文件或資訊之提出、進口許可及其他許可認可之取得、確認對象商品不屬於進口禁止品或進口限制品,以及其他通關所必要之應對。
  19. 因使用者未辦理前項所定手續,或對象商品屬於進口禁止品或進口限制品,致對象商品之通關遲延或遭拒絕,或對象商品遭留置、沒收、退回或廢棄時,本公司就因此對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於此情形,對象商品之退回、保管、重新配送、廢棄及其他應對所需之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20. 因海關及其他相關當局之檢查或通關手續,可能對對象商品進行開箱、檢查、重新包裝及其他處理。因該處理直接引起對象商品或其包裝發生破損、污損、變形、遺失及其他損害時,本公司就該損害不負責任。
  21. 關於依本條所為之處理,本公司不負退款、現金結算、提供替代商品及其他任何責任。

第11條之2(僅限配送商品之特別規定)

  1. 關於本公司於商品頁面上明示為「僅限配送」之獎品(以下稱「僅限配送商品」),會員應自抽選結果確定日起算30日內,完成配送所需之地址登錄及配送申請(以下稱「配送手續」)。
  2. 會員未於前項期間內完成配送手續時,本公司免除該僅限配送商品之配送義務,會員就該商品之受領權失效。
  3. 縱使會員就該商品之受領權失效,本公司亦不負授予金幣、替代商品、退款及其他任何補償之義務。

第12條(對象商品相關糾紛)

  1. 就使用者希望取得之對象商品,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明顯無法配送時,本公司應向該使用者授予相當於放棄取得該對象商品之權利時本公司所授予之金幣金額。經該授予,本公司即免除賠償因無法向使用者配送該對象商品所生損害之義務。本公司不負取得與該對象商品同一之商品並配送予使用者之義務。
  2. 交付予使用者之對象商品有污損、破損、數量不符、種類不符或其他契約不符合(瑕疵)時,本公司僅於能確認該契約不符合於對象商品交付時已存在者為限,進行更換或返還金幣等處理。
  3. 就前項之確認,使用者應以未經剪輯或中斷之影片,記錄自收到配送物後至開封前之包裝狀態(包含外箱・內箱之整體、四面及背面)之狀況,以及自開封至取出對象商品之一連串過程,並於本公司要求時提出該影片。未提出影片時,或無法確認包裝狀態之整體樣貌時,本公司視為無法確認有無契約不符合,並免除賠償使用者所生損害之義務。
  4. 前項之影片應符合下列要件。
    • 拍攝應於可辨識配送物外觀(包含配送標籤・封口處)之距離及亮度下進行。
    • 箱體整體(包含上下面・四面・背面)須連續入鏡。
    • 自開封作業開始至取出對象商品,須以一部影片記錄,且中途不得停止・剪輯・快轉。
    • 主張有破損或污損之部位時,應近距離拍攝該部位,並記錄至可辨識其狀態之程度。
  5. 使用者應於自對象商品收受日起3日內(含收受日)提出前項之影片及本公司合理判斷必要之資料。於提出期限經過後提出時,本公司視為無法確認有無契約不符合,並免除賠償使用者所生損害之義務。
  6. 縱使已提出影片,本公司仍應依該影片及其他客觀資料綜合判斷,決定退貨・更換・返還金幣等處理之必要性及內容。提出影片並不表示本公司承諾為任何處理。
  7. 不論前各項之規定,就已交付對象商品所存在之契約不符合,如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本公司就該契約不符合負責任。

第13條(關於鑑定・狀態之免責)

  1. 關於本服務所提供之對象商品,縱使顯示或提及第三方鑑定機構(包含但不限於PSA、BGS、CGC等)之鑑定結果,本公司亦不保證該鑑定結果之真實性、正確性及未來之有效性。
  2. 鑑定結果係基於鑑定機構之判斷基準及鑑定時點之狀態,其評價可能因重新鑑定、年久變化、保管狀態等而變動。
  3. 縱因鑑定結果之差異或變動致使用者發生損害,本公司亦不負責任。

第14條(禁止行為)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為下列各款之任一行為。

  1. 將使用者所持有之金幣及對象商品讓與、出借、設定擔保或為其他處分之行為
  2. 不當取得、使用或兌換金幣及對象商品之行為
  3. 為自己或同一關係人,或使自己或同一關係人建立、持有或使用多個帳號之行為
  4. 與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共同取得或試圖取得金幣及對象商品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向該第三方揭露對象商品取得狀況之行為)
  5. 指定第三方為對象商品收件人之行為
  6. 解除或迴避本服務所設定之存取控制功能,或為其他不當存取之行為
  7. 篡改或刪除本服務提供所使用系統中所記錄資訊之行為
  8. 侵害本公司、其他使用者、外部業者或其他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名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包含直接或間接引起侵害之行為)
  9. 與犯罪相關之行為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10. 洗錢、信用卡之不當使用(包含但不限於使用非使用者本人名義之信用卡)
  11. 以取得對象商品以外之目的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12. 違反法令之行為
  13. 傳送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之資訊之行為
  14. 合理認定有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虞之行為
  15. 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15條(註冊撤銷等)

  1. 使用者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就該使用者暫時停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沒收金幣及對象商品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對象商品之配送、請求返還對象商品,或撤銷其作為使用者之註冊。
    • 本公司合理判斷違反本條款任一條項,或有違反之虞時(包含但不限於偵測到信用卡不當使用之可能性時)
    • 查明註冊資訊有虛偽時
    • 以有致本公司、其他使用者、外部業者或其他第三方發生損害之虞之目的或方法,使用或試圖使用本服務時
    • 因違反外部使用條款或其他理由,致使用者無法接受外部服務之提供或連動時
    • 不問任何手段,妨礙本服務之營運時
    • 停止支付或無支付能力,或經聲請開始破產程序、民事重整程序或其他類似程序時
    • 經聲請扣押、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拍賣時
    • 受租稅公課之滯納處分時
    • 死亡時
    • 未成年人等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等之同意時
    • 本公司基於合理根據合理判斷其為反社會勢力等,或透過提供資金及其他方式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營運或經營,而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交流或參與時
    • 本公司合理判斷使用者為自己或同一關係人建立、持有或使用多個帳號時
    • 與前款相關,未於相當期間內提出本公司所要求之身分證明文件、現住所證明文件或其他資料時
    • 其他經本公司基於合理根據合理判斷不適合作為使用者時
  2. 使用者得以本公司所定方法通知本公司,解除其作為使用者之註冊。
  3. 除本公司之判斷有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就依本條所為行為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亦不因此進行退款・補償。

第16條(服務之停止・中斷)

  1. 有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使用者,停止或中斷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使用。
    • 定期或緊急進行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之檢查或維護作業時
    • 電腦、通訊線路等因事故而停止時
    • 因火災、停電、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致無法營運本服務時
    • 外部服務發生故障、服務提供之中斷或停止、與本服務連動之停止、規格變更等時
    • 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有停止或中斷必要時
  2. 除本公司之判斷有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就依本條所為措施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第17條(服務之變更・終止)

  1. 本公司得任意變更本服務之內容。
  2. 本公司得依其判斷終止本服務之提供。於此情形,本公司應事前通知使用者。
  3. 本服務終止時未使用金幣及未配送商品之處理,由本公司另行訂定。
  4. 除本公司之判斷有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就依本條所為措施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第18條(設備之負擔等)

  1. 為接受本服務之提供所必要之電腦、智慧型手機、軟體及其他機器、通訊線路及其他通訊環境等之準備及維持,由使用者自費並自負責任為之。
  2. 縱使本公司因營運上之需要而於一定期間保存使用者之資訊,本公司亦不負保存該資訊之義務,並得隨時刪除該等資訊。
  3. 使用者於開始使用本服務時,或於使用本服務期間,以自本公司網站下載或其他方法將軟體等安裝至使用者之電腦、智慧型手機等時,應充分注意避免發生使用者所持有資訊之滅失或改變,或機器之故障、損傷等。

第19條(智慧財產權)

  1. 本公司網站及本服務相關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人。除本條款明示者外,依本條款所為本服務之使用許可,並不意味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人就本公司網站或本服務之智慧財產權之讓與或使用許可。
  2. 使用者不問任何理由,均不得為有侵害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人之智慧財產權之虞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反組譯、反編譯、逆向工程)。

第20條(本公司對使用者社群媒體貼文之利用)

使用者授權本公司,就使用者於社群網路服務(包含但不限於X)上所發布之本服務相關文章、圖片及其他內容,得為本服務之營運(包含本服務相關之廣告宣傳)以任何形態利用(包含對第三方之再授權)。


第21條(與外部服務之連動)

  1. 本服務可能與外部服務連動,但本公司不保證該連動。縱因與外部服務連動之障礙等致使用者發生損害,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不負責任。
  2. 本服務與外部服務連動時,使用者應自費並自負責任遵守外部使用條款。縱因其違反致使用者與營運該外部服務之外部業者間發生糾紛等,本公司就該糾紛等亦不負責任。

第22條(保證之否認)

  1. 本服務係以現狀提供,本公司就本服務,包含特定目的之適合性、完整性、持續性、商品性等,概不為任何保證。
  2. 本服務係以娛樂為目的提供,不保證對象商品之市場價值、期望值等。
  3.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所提供資訊之正確性、有用性、完整性及合法性。
  4. 使用本服務是否違反適用於使用者之法令等,應由使用者自負責任及費用進行調查。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之使用符合法令等。
  5. 關於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相關而於使用者與外部業者或其他第三方間所生之交易、聯絡、糾紛等,應由使用者自負責任處理及解決。本公司就該等事項不負責任。

第23條(免責)

  1.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使用者資訊之刪除或滅失、使用者註冊之撤銷、因使用本服務所致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對象商品取得相關資料)之滅失或機器之故障或損傷,以及其他與本服務相關而使用者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2. 縱使提供自本公司網站至其他網站之連結,或自其他網站至本公司網站之連結,本公司就本公司網站以外之網站及自該處所取得之資訊,亦不負責任。
  3. 本公司因非其合理支配所及之狀況(包含但不限於火災、停電、駭客入侵、電腦病毒侵入、地震、洪水、戰爭、疫病、通商停止、罷工、暴動、物資及運輸設施無法確保、政府當局或地方自治團體之介入、指示或要求,或國內外法令之制定或修廢)而無法履行使用契約上之義務時,於該狀態持續之期間內,對使用者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第24條(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1. 本公司就本服務之內容、販售結果、對象商品之價值、市場價格等,概不為任何保證。
  2.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與本服務相關而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3. 縱使本公司對使用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直接且通常之損害為限,不包含所失利益、間接損害等;並以自損害事由發生時點回溯過去1個月期間內,自使用者實際收受之金幣購買金額總額為上限。
  4. 但本條之規定,於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而受限制之情形,於該範圍內適用。

第25條(使用者之賠償責任)

  1. 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或與使用本服務相關致本公司發生損害(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拒付相關之損害)時,應向本公司賠償包含信用卡不當使用調查費用、律師費用在內之一切損害。
  2. 與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相關,本公司因權利侵害或其他理由而受其他使用者、外部業者或其他第三方之任何請求時,使用者應向本公司賠償本公司依該請求向該第三方支付之金額。

第26條(個人資料等之處理)

  1. 本公司對使用者個人資料(指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個人資料」)之處理,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之規定辦理。
  2. 本公司除本公司隱私權政策所定目的外,亦為下列目的使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 為配送使用者於本公司服務內所獲得之商品
    • 除前款所列者外,為提供本服務

第27條(有效期間)

使用契約自使用者依第5條完成註冊之日生效,並於該使用者之註冊經撤銷或解除之日,或本服務提供終止之日,以較早之日為止,於本公司與使用者間有效存續。


第28條(條款之變更)

  1. 本公司於因法令變更、本服務內容變更或其他情事而認為必要時,得依日本民法第548條之4及其他法令變更本條款。
  2. 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時,應以刊載於本服務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其他方法,公告變更後本條款之內容及其生效日。
  3. 變更後之本條款,自前項所定生效日起,對包含變更前即已使用本服務之使用者在內之全體使用者適用。
  4. 就法令上須取得使用者個別同意之變更,本公司應以本公司所定方法取得該同意。

第29條(聯絡・通知)

  1. 關於本服務之諮詢及其他自使用者對本公司之聯絡或通知,以及本條款變更之通知及其他自本公司對使用者之聯絡或通知,均以本公司所定方法為之。
  2. 本公司對使用者之通知,以服務內顯示、傳送至所註冊之電子郵件地址,或本公司所定之其他方法為之。

第30條(契約地位之讓與等)

  1.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就使用契約上之地位或依本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對第三方為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其他處分。
  2. 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讓與第三方時(不問事業讓與、公司分割或其他態樣),得隨該讓與,將使用契約上之地位、依本條款所生之權利及義務,以及使用者之註冊資訊及其他客戶資訊,讓與該讓與之受讓人;使用者於本項就該讓與預先表示同意。

第31條(完全合意)

本條款構成本公司與使用者間就本條款所含事項之完全合意,並優先於就本條款所含事項所為之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方法之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事前合意、表示及理解。


第32條(可分離性)

縱使本條款之任一條項或其一部,經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等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本條款之其餘規定,以及經認定一部無效或不能執行之規定之其餘部分,仍繼續完全有效。本公司及使用者應致力於在必要範圍內修正該無效或不能執行之條項或部分,使其合法並具執行力,並確保該無效或不能執行之條項或部分之旨趣,以及在法律上及經濟上同等之效果。


第33條(存續規定)

第7條第3項、第6條第2項、第8條第3項至第13項、第11條第11項及第16項至第21項、第12條、第15條第3項、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4項、第18條至第27條,以及第30條至第36條之規定,於使用契約終止後仍有效存續。


第34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條款之準據法為日本法;就因本條款所生或與之相關之一切糾紛,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35條(協議解決)

本公司及使用者就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或就本條款之解釋發生疑義時,應依誠信原則相互協議,儘速謀求解決。


第36條(語言)

本條款以日文為正本。縱就本條款作成英文或其他語言之翻譯以供參考,仍僅日文正本具有契約之效力,翻譯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日文版使用條款https://orista.jp/ja/oripa/terms


【事業者資訊】

  • 公司名稱:株式會社MIX(株式会社ミックス)
  • 所在地:日本東京都澀谷區澀谷2-19-15 宮益坂大樓609
  • 聯絡方式:support@orista.jp
  • 古物商許可:東京都公安委員會 第303332615427號

最終修訂日:

以上